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他认为顾某手术实施的“英杰尔法勒”充填增粗术,是国际医学美容界流行的一种手术,已经临床证明无任何副作用。黎先生伤残属于“器质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”现象,根据有关医学著作,此障碍现象主要是由外伤引起的。而“英杰尔法勒”充填增粗术是用注射针头进行,不可能造成外伤。黎先生事隔五年才进行伤残鉴定,且其龟头顶部有一处明显外伤疤痕,说明其龟头部曾有过严重外伤病史,因此可能是其他外伤导致该伤残。此外,顾某为黎某实施手术时,其正在国外并不了解情况,而且顾某与诊所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即使手术有问题,也应由顾某承担责任。
终审:
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
佛山中院审理认为,黎先生实施手术时与诊所签有协议书,与诊所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。诊所允许顾某以其名义与患者签订协议,且手术在诊所进行,事后班某也以协议追认,因此顾某行为属于班某授权行为,即使顾、班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亦不影响班某的责任承担。按照有关规定,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,由医疗机构负责举证,班某要求免责,需证实不存在损害因果和医疗过错。但在本案中班某允许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顾某为患者实施手术,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,其他外伤导致损害也只有主观猜测,因此其未能证实无因果和无过错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佛山中院日前终审决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由班某承担二审诉讼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