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,对于使用了假药但未能证实其损害与假药有关的原告,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承担原告60%的经济损失,但没有指明如此判决的明确法律依据。
第四,判决没有就患者的医疗费作出正确的认定。患者的医疗费应包括两部分: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和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。而一审判决中仅明确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,对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没有任何提及。因此,一审法院对患者医疗费的事实审查认定不清,遗漏了重要部分未予判决。
此外,2007年8月,一审法院在追加了假药的生产者和批发企业后,在庭审中曾将本系列案的案由更改为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”,并且在当事人提出强烈异议时仍坚持不改。此次宣判时又将本系列案的案由改为“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”,但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。
连带责任是指各被告之间不分主次
将医院定性为药品销售者影响深远
“齐二药”案的民事索赔部分可谓一波三折。今年4月29日,在“齐二药”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,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。5名被告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与刑事部分的快速处理相比,民事索赔部分一推再推。原本应在去年9月29日前审结,后经天河区法院院长批准,延期6个月。稍后,天河区法院向广州中院申请了第二次延期,期限是3个月。在经历一年多的漫长等待后,6月26日上午,广州天河区法院对“齐二药”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一审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