泸水县法院于今年2月21日开庭审理了该案。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、被告之间已形成医患关系。怒江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,被告在为原告之子何书磊治疗过程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存在过失行为。但何书磊死亡后,原、被告未按相关规定对现场实物进行及时封存和启封,以致输在何书磊身上的第一瓶液体残留物无法提取,对此,原、被告均有责任。
原、被告在委托怒江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,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定性为医疗事故,但结论中未按相关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等级结论。也未按相关规定作出被告的责任程度及具体的鉴定结论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果关系不明确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,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认定的依据,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,该法院不予支持。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。